陳瑞仁:籲請兩岸共同調查馬祖斷纜事件

陳瑞仁    2025年01月23日 07:00:00
化解兩岸互相猜忌的方式,就是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架構下,合作取締故意或過失毀壞海纜案件。(海巡署提供)

報載數位部與中華電信均證實1月21日與22日台馬第三與第二海纜先後發生障礙,訊務已疏轉至微波電路。此事是否與對岸的灰色作戰有關,又引起國人高度關切。惟本案應可從司法事件角度來處理,且兩岸可合作偵辦,此須由國際公約與大陸地區法律規定談起。

 

將毀壞海底纜線入罪化的第一個國際公約是1884年海纜保護國際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Submarine Cables)第2條,接著1958年的公海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第27條亦有類似規定,而取代公海公約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則明訂在第113條:「各國均應制訂必要的法律或規則,規定其本國船舶或其所管轄之人,因故意或過失切斷或損害公海下之海纜致中斷或妨害電報或電信通訊;或以相同方式切斷或損害海底管線或輸電線者,係一項可以處罰之犯行。」,所以毀壞海底纜線可謂是等同海盜罪之「準萬國公罪」。

 

基於此宗旨,中華人民國共和國之「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4號)第15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刑法第124條第1項亦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中共國務院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43條規定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危害其安全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有關規定處以拘留罰款。

 

至於法院判決方面,據2015-11-28大華網報導:「全國首宗過失損壞海底電纜刑事案件在龍湖區法院審結。被告人…因疏忽大意勾到海底電纜並造成電纜被毀壞,通信業務中斷長達358小時58分鐘,依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可見大陸地區之法制實有與國際接軌,亦與我國電信法72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立法意旨相符。

 

今年一月三日疑似中國籍權宜輪SHUNXIN-39號在野柳外海毀壞海纜後,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海底光纜毀壞事件是常見海上事故,民進黨當局刻意將海纜事故渲染炒作為大陸灰色地帶威脅。而化解兩岸此種互相猜忌的最佳方式,就是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架構下,兩岸合作取締故意或過失毀壞海纜案件,進而透過司法互助交換資訊或人犯。雙方亦可嘗試至對岸進行刑事告發與民事求償,以向世界宣示維護全球通訊自由的決心與作為。

 

※作者為退休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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