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罷免的熱度逐漸升溫,儼然已是新生代公民運動的當下,許多罷免藍委的公民團體紛紛宣布連署已達標法定份數,並且要更下一城,在法定二階連署截止日前累積更多的連署書,往安全合格份數邁進。於此同時,罷免綠委的藍營黨工們卻面臨進度的嚴重落後,不僅連署份數累積狀況不佳,領銜人與國民黨諸多地方黨部更深陷抄寫名冊以及假冒死人簽署等司法調查的泥沼之中。此等氣勢的此消彼漲,若是真讓罷免藍委的陣營順利進入三階,加上民意早已對立法院內行徑乖張且荒腔走板的藍委普遍反感,一旦通過罷免案,無疑會對目前主打空戰拼聲量的藍營新生代戰將產生毀滅性的衝擊。
這般可預見的危機所帶來的焦急感,似乎也見諸於蔣萬安的行動。蔣萬安不僅在台北市黨部多人遭檢調約談的當天,以「個人身分」參與了國民黨在台北地檢署外進行的違法集會抗爭,讓現場維安警力陷入究竟該不該辦自家頂頭上司的天人交戰外,最令全國驚愕的,莫過於蔣萬安竟無視黨主席朱立倫與黨團總召傅崐萁,越俎代庖喊出倒閣的主張。
蔣萬安作為藍營當前掌京畿要地,聲望與勢力最為強盛的地方諸侯,一喊出倒閣之後,對藍營內部因應大罷免的決策掀起滔天巨浪。頓時間肯否二說各自紛紛站隊,有人直誇蔣萬安有骨氣、有膽識,就是該跟萬惡執政黨戰到底;也有人狠酸蔣萬安政治判斷可笑,國會第一大黨在聲勢逆風之際主動放棄席次優勢去重選,不啻是拿一桶雞腿去換一塊雞屁股。姑且不論國民黨內部複雜的宮廷權力鬥爭,到底是不是有人在劍指黨主席,又或者有人要丟包甩鍋責任之類的揣測,這番倒閣說,同時也在支持罷免的民眾間引發關注,而熱議的重點即聚焦在:「一旦國會被解散,罷免活動還能不能繼續進行呢?」
更具體來說,如果藍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提出對行政院長卓榮泰之不信任案,並經過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無論是白營或綠營加入),卓榮泰進而依同款辭職並呈請總統賴清德解散立法院,且總統賴清德確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宣告解散立法院時,則自2024年2月1日上任的「第11屆立法委員」,他們的職務狀態在解散後會發生什麼變化?對於已經在進行中的罷免案又有什麼影響?
首先,單從文字觀之,「解散」二字似乎意味著立法院內所有的立法委員自宣告解散之日起,自動喪失立法委員之職務資格。然而如果搭配其他憲法條文綜合判斷,並無法得出如此想當然爾的結論。解散立法院的效果,在憲法層級只有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4項有規定:「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換言之,整個立法院在解散後會視同進入「休會」狀態,問題該屆立法委員的資格是否變動?在憲法的文本中並沒有說明,而必須進一步探究。
什麼是「休會」?依憲法第68條、第69條的規定,立法院分為常會與臨時會兩種會期,而立法委員僅有在「會期期間」才能合法集會行使立法委員職權,如果是在休會期間,自然無法集會,更遑論行使立法委員職權了。所以立法院解散後的「視同休會」,等於是憲法強制取消立法院的開會可能性。但是「視同休會」講的是立法院這個組織的狀態,並未說明那些被解散的立法委員們的職務會何去何從。從文字上存在兩種理解可能性,一種是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解散時遭當然解職,也因為院內沒有立法委員了,因此憲法規定立法院「視同」進入休會狀態;第二種可能性是立法委員的職務並未因立法院解散有所變動,只是憲法強制將立法院進入休會狀態,而立法委員空有職務但「不得行使職權」。
這兩種解釋方向何者正確,可以從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規定來尋找線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的規定,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是禁止解散立法院的。同時依同法第4條第6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於此可以發現,憲法增修條文為了避免總統利用解散立法院,立法院發生真空的狀況後,發布戒嚴或緊急命令,產生無人能節制的極端擴權現象,所以保留了立法院仍能集會與議決的例外規定。
綜合以上規定可知,憲法設定的制度運作是這樣的:一旦立法院遭解散後,立法院將強制進入「休會」狀態,該屆立委原則上「無法行使職權」。唯一的例外是如果總統在這段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或戒嚴時,立委們應於3日內集會來決定是否同意緊急命令或戒嚴案。換句話說,立法委員在國會被解散至新任委員就職期間,依舊保有立委的「職務」,只是原則上不得行使立委的「職權」。講白了,他們依然還是立法委員,有立法委員資格。
接著檢視選罷法的規定。選罷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依此規定,因為被罷免人有三種狀況將導致罷免被強制取消,就是被罷免人在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去職是因為法定事由被強制解除職務,辭職則是當事人自願離職放棄職務,但不管怎樣這前提都是被罷免人已經喪失了原有「職務」時,才會發生停止罷免的效果。既然解散立法院並不會使該屆立委的「職務」喪失,自然也不會合乎選罷法第87條第2項所列的停止情形。因此,縱使立委因為立法院被解散而賦閒在家,在新任立委上任之前,其立委資格仍然存在,罷免活動當然可以繼續進行,不存在法定的停止事由。
此時會衍生下一個疑問:解散國會後應重新改選立委,但已成立的罷免活動依法又不會停止,那是否可能出現於新的選舉結果還沒出來前,現任的立委先被罷免的情形?必須探討這問題的原因在於,依選罷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也就是一旦被罷免人被罷免成功後,四年內不准再成為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如果改選到一半,罷免就先成功通過了,那「被罷免人」還能不能繼續選下去,會產生法律漏洞嗎?
我們以目前大罷免指標性人物徐巧芯委員為例,假定徐巧芯三階過關而等著要舉辦罷免投票,於此段期間,立法院也因為倒閣而被解散了。這時候因為罷免投票結果還沒出來,國民黨自然可以「合法」提名徐巧芯在全面改選中續戰台北市松信選區。如果罷免投票日期是「先於」改選投票日時,且徐巧芯遭到罷免,此時依選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其中第3款就有包含因為罷免成功導致不准成為候選人的事由存在。因此,已在全面改選中登記成為松信區立委候選人的徐巧芯,會因罷免成功所產生的禁止在同選區參選的效果,而直接被撤銷候選人資格,最終可能導致松信選區直接演變成國民黨完全沒派候選人參選的慘況。這同時也顯示了,選罷法容許在解散國會後繼續辦罷免活動,且一旦真的罷免成功,更能對不適任的立委候選人與政黨帶來沈痛的打擊。
總結來說,如果全面改選的投票日比罷免投票日「晚」,那罷免投票依法不會也不該停止。對於罷免團體來說,最有實益的做法就是:無論是否解散國會,大罷免都應該繼續。因為一旦被罷免對象已經登記為候選人,且後來真的罷免成功,該選區會直接失去一個候選人,給予執意提名不適任候選人的政黨最沉痛的打擊。相反地,如果全面改選的投票日比罷免投票日「早」的情形,因新選出立委的上任,前任立委即發生法定去職事由而喪失立委身分,此時就無法成為被罷免的對象了,這也是唯一會使全面改選讓罷免活動被迫中止的情況,在策略思考上,也應該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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