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錯兩次──關於加波年科案回應王顥中

張娟芬    2025年04月05日 07:35:00
加波年科並不是威脅要對任何人使用武力,而是幻想拉脫維亞政府將會使用武力。(圖片擷取自Youtube)

針對我的〈細讀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看劉振亞案〉(以下稱「細文」),王顥中在上報發表〈言論自由界線應取決言論「後果」而非「內容」──回應張娟芬〉。我的回應如下:

 

加波年科沒有行動

 

王顥中仍維持其原先主張,說加波年科有行動。他翻譯了加波年科2018年3月5日的貼文,但如「細文」所說,他號召的就是「抗議」(protest)與「公民抵抗活動」(civilian resistance actions)。王顥中說「張娟芬的書寫策略是強調其為『非武裝抗議』」,但是civilian的定義本來就是「非武裝」,加波年科自己說的,不待我強調。無論什麼書寫策略都沒辦法把civilian寫成武裝行動。王顥中卻一直把加波年科的非武裝抗議當成煽動戰爭的行為。

 

王顥中在臉書上說:「但裁定書第32段顯示,拉脫維亞法院認為這些言論與其具持續性的行為模式(包括其他刑事案件)結合,足以構成再犯風險,進而正當化羈押。歐洲人權法院沒有否定這項評估的合理性。」這是錯誤的。加波年科的「其他刑事案件」,記載於判決第14段,同樣是在社群媒體發表仇恨言論。拉脫維亞法院認為他有再犯風險、歐洲人權法院也同意,但是這些再犯全部都是言論。沒有行動。他們講的再犯風險就是「再度在社群媒體上面發表仇恨與煽動性言論」的風險。

 

經我於臉書上回應之後,王顥中在刊登於《上報》的文章中刪去了這一小段,但還是不承認自己看錯,繼續曲解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

 

一個錯誤陳述重複說兩次,並不會變成對的,這種事情不會負負得正。你只會錯兩次。

 

加波年科的言論

 

王顥中翻譯加波年科的言論段落都如同我在「細文」中所說,是為俄羅斯鋪路、被迫害妄想、幻想俄裔人士會受指控、逮捕。王顥中說加波年科「預告」將有衝突,但「細文」分析已經指出,他並不是威脅要對任何人使用武力,而是幻想拉脫維亞政府將會使用武力。

 

加波年科的言論是有煽動性的,我在「細文」中亦如此判斷。我在「細文」中論證的是:劉振亞的言論比加波年科「更具煽動性」。(相關段落:「鼓吹戰爭是說「我要打你」,而加波年科的被迫害妄想是說「你欺負我,你馬上就要打我了」;主詞受詞倒置,威嚇程度也完全不同。鼓吹戰爭是直接威脅,被迫害妄想則比較迂迴。」「就言論內容而言,加波年科是「被迫害妄想」式的煽動言論,劉振亞不僅鼓吹戰爭,而且是在中國(偽裝成演習的)模擬軍事攻擊台灣的時候,為解放軍大聲喝采,「這場軍演絕對是迄今為止威懾力最強,最具攻勢的演習,捍衛國家主權,時刻準備著,也許明天早上醒來,寶島上已經插滿了五星紅旗,想想都讓人開心。」劉振亞的言論比加波年科更具煽動性。」)

 

因此,證明加波年科的煽動性,只是重複了王顥中、我、沈伯洋、拉脫維亞政府與歐洲人權法院都同意的事實而已。

 

加波年科的通敵行為

 

王顥中仍堅持把加波年科通敵當作事實。這項證據列在判決第9段,那個部份是「聲請人被捕、羈押與刑事訴訟程序」(The applicant’s arrest and detention and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him),單純地記載「政府」蒐集了哪些罪證、做了什麼事情,並不涉及「法院」的判斷。

 

他說:「歐洲人權法院並沒有駁回這項證據的真實性或相關性,而是因程序焦點未予詳究,這不能否定該證據在案件中的角色或重要性,也不影響我對兩案嚴重性差異的分析。」「法院」沒有駁回,因為此案不是要審理加波年科有沒有犯罪,而是審理「政府」羈押他是否適當,我在「細文」已說。當事雙方沒把資料送來,「法院」就沒把它列為考慮,所以這證據在歐洲人權法院這個案子裡是沒有角色的。(這證據在拉脫維亞審理加波年科是否犯罪時才是重要的。)

 

在拉脫維亞宣判之前,我們都不知道通敵是不是事實。王顥中迫不及待地認定加波年科通敵,只是為了誇張其嚴重程度,以貶抑劉振亞案的嚴重程度。他說這個證據「不影響我對兩案嚴重性差異的分析」,其實恰好相反,他從頭到尾都強調「加波年科有通敵證據」與「劉振亞無通敵證據」,作為兩案差異的基礎,抽掉這一項證據,他的論證會崩塌。

 

地緣政治衝突程度

 

王顥中的論證,在此出現嚴重偏誤。他在〈引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支持遣返陸配亞亞 沈伯洋錯在哪?〉中寫道:「俄羅斯當時已經軍事入侵喬治亞與烏克蘭部分地區,而兩岸儘管軍事緊張持續升高,總統賴清德也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可中國大陸迄今確實未實質入侵台灣,與俄羅斯的實際入侵難以相比。」這段話用了一個障眼法:他用「俄羅斯已入侵」對比「中國未入侵」,來製造「台灣狀況尚不危急」的假象。事實是,俄羅斯「已入侵」的是其他國家,不是這份判決的當事國拉脫維亞。

 

經我指出後,王顥中改說「實質入侵」不是「唯一標準」,也不是「必要前提」。這解釋實令人費解,因為他的文字明明白白擺在那裡,就是對比「俄羅斯已入侵」與「中國未入侵」。

 

是否為必要前提或唯一前提,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拉脫維亞沒被入侵,台灣也沒被入侵,用這個標準來衡量拉脫維亞與台灣,會得到「兩邊風險程度一樣」的結論;他推論錯了。

 

王顥中刻意高估拉脫維亞的風險,以壓低台灣的風險。這一思路,在這次的回應文章又出現了一次。他說:「兩岸目前仍尚未宣戰,台灣也沒有動員戡亂,威脅程度與Gapoņenko案有所不同。」拉脫維亞當時也沒與俄羅斯宣戰,也沒有動員戡亂,用這兩個標準來衡量,還是會得到「兩邊風險程度一樣」的結論;他推論又錯了。

 

可見,所謂「拉脫維亞風險高,台灣風險低」根本不是對於客觀環境的評估,而是預先設定的結論。無論事實上誰高、誰低、還是一樣,反正他就是要說台灣比較不危險。

 

刑事處罰與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也有濫權與造成人民痛苦的可能性。但是國家的權力行使,刑事處罰較重,行政處分較輕,這是通說。絕對不可能說因為行政處分也可能侵害人權,就反而要求用刑事處罰。而行政處分當然也有正當法律程序的必要。劉振亞就行使了他的權利,向法院聲請撤銷行政處分,然後被駁回。因此,行政處分較溫和,並不意味著行政處分可以不受監督控管。

 

總結

 

加波年科真的沒有行動,沒有就是沒有。我願在此重複「細文」的結論:

 

「王顥中對此判決的誤讀,有嚴重的效果:他把歐洲人權法院的紅線門檻畫得極高,好像非得軍事侵略既遂才能算敵國、非得動手組織武裝團隊和鼓吹核子戰爭,國家才可以限制那種言論的傳播。事實是,加波年科的言論比劉振亞還要輕微,就已經達到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可以適當限制的門檻。」

 

「期待《苦勞網》基於媒體求真的本質與天命,惠予更正。如果留存該文於網路空間,則應於醒目之處加上註記,避免以錯誤訊息誤導讀者。」

 

錯兩次

 

在「細文」中我寫:「王顥中在很短的時間內發表這篇文章,或許忙中有錯,在所難免。」經過這段相互回應可以看到,基礎事實與論證被糾正錯誤之後,他還是曲解、硬拗,寧可錯兩次。那我明白了:他是故意的。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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