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台灣配偶劉振亞鼓吹中共武力犯台案,以主角離境並且消失在中國暫時告一段落,但是此案引發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與國家安全等諸多討論,仍有深入探討的必要。其中一個對話是: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引用歐洲人權法院2023年的判決(Gapoņenko v. Latvia, 30237/18)為佐證指出,在地緣政治緊張的時期,對於煽動性言論施加某些限制,是可以被歐洲人權法院接受的作法。《苦勞網》隨後刊出記者王顥中的文章〈引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支持遣返陸配亞亞 沈伯洋錯在哪?〉認為此案與劉振亞案有諸多不可類比之處,因此從標題就斷定沈伯洋「錯了」。這篇文章要仔細閱讀這份判決來說明《苦勞網》王顥中錯了;而本文的目的在於借鏡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來思考言論自由的邊界可能在哪裡,別人考量什麼因素來畫下這條界線?希望關心人權與自由民主的朋友,可以從中找到一點啟發。
拉脫維亞是波羅地海三國之一,1940年遭到蘇聯武裝侵略(也就是「武統」),至1991年成功脫離蘇聯。近年拉脫維亞與俄羅斯關係緊張,但拉脫維亞境內還是有一些俄國後裔居住,並且說俄語。本案的主角加波年科(Aleksandrs Gapoņenko)長期在臉書上發表煽動性文章,於是拉脫維亞國家安全局將之逮捕並移送法辦。他被羈押四個月又三天以後,拉脫維亞法院認為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便釋放他並繼續審理;但加波年科告到歐洲人權法院來,他有兩個主張,其一:拉脫維亞法院未詳細調查就押他,侵害人身自由;其二:羈押期間侵害了他的言論自由。
加波年科不是來喊冤的,他的主張都是針對「羈押」。當時他的案件還在進行,尚未定讞,不可能告到歐洲人權法院。因此,這份判決審理的不是「加波年科的言行是否應受懲罰」,而是「加波年科被羈押是否正當」。
為求行文簡潔,以下講到拉脫維亞法院都稱為「政府」,講到歐洲人權法院則稱為「法院」,兩者都加引號以提醒讀者。
加波年科講了什麼?「政府」據以起訴加波年科的,是2017至2018年間的數則貼文,他的主旋律,一言以蔽之:拉脫維亞境內的俄裔人士飽受欺凌,再這樣下去,俄羅斯就會出兵。
王顥中說加波年科的言論「涉及暴力衝突與核戰爭」,「貼文中直接預告了拉脫維亞國內即將發生與其俄語族群間的暴力衝突,涉及號召群眾行動並擬定計劃,超出單純言論範疇」;他認為加波年科的言論(與行動)遠比劉振亞更嚴重、更暴力,因此加波年科的言論可受限制,但劉振亞不同。
即使王顥中文章中註明了判決的相關段落,似乎確有所本,但是,實際閱讀判決,卻會發現他完全弄錯了。加波年科「涉及號召群眾行動並擬定計劃,超出單純言論範疇」嗎?不,他2018年3月5日的貼文號召大家來參與的活動是「抗議」(protest)、「公民抵抗活動」(civilian resistance actions),並且說「如果能募到至少幾十個志願者,那我就來準備行動計畫。」加波年科策劃的是「非武裝」的抗議活動。
至於「預告了拉脫維亞國內即將發生與其俄語族群間的暴力衝突」?也不盡然。王顥中誤會的可能是2018年1月29日這一則很長的貼文。
加波年科說,每天早上起床,都可以從報紙上讀到北約高層將領對未來的預測:俄羅斯將進攻拉脫維亞;BBC製作的紀錄片《第三次世界大戰:戰情室內》(World War Three: Inside the War Room)也這樣預測。請注意,這不是加波年科的「預告」,是他引用北約與BBC的預測。兩者有巨大的差別。說加波年科預告將有戰事,就是指控他因為有某種參與所以事先知情,但「政府」並沒有這樣指控加波年科。
北約與BBC都預測,拉脫維亞境內的俄裔人士會發起武裝叛變並宣佈獨立,求援於莫斯科,俄羅斯會前來協助,第三次世界大戰就這樣開打,最後俄羅斯會輸掉。
接下來,加波年科說了一個很長的「官逼民反」的故事,用網路語言來說就是「幻想文」。大約是:拉脫維亞將宣布禁止教育體系裡的俄語課程,於是俄裔人士不得不站出來抗議,但是當局會安排狙擊手造成流血衝突,栽贓給和平集會的俄裔人士,接下來,俄裔社區中的老師、醫生都會被抓起來,成千上萬的人會被關進奧運運動場,因為原本用來建造集中營的錢已經被貪污了。不出幾日,緊張情勢升高,大量平民傷亡,北約戰機來了,普丁為了兌現他的承諾也只好出兵,然後北約就會先發制人丟核彈,最後美國介入、雙方停戰,但是俄裔人士的家園已經殘破,只好回到俄羅斯。這一長串都是未來式。貼文至此結束。
先「預告」、又「號召群眾」、「擬定計畫」,而且不僅是「暴力」,還是「核戰」——王顥中說得好像加波年科計畫在拉脫維亞境內引起核戰,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似的。但實情是,加波年科發了一系列被迫害妄想的囈語,為普丁進攻拉脫維亞提供理論基礎。「政府」認為構成罪證的臉書貼文,全部都列在判決裡,看完便知,如此而已。所謂「超出單純言論範疇」,不是拉脫維亞法院的認定,更不是歐洲人權法院的認定,純粹是王顥中的誤讀。
鼓吹戰爭是說「我要打你」,而加波年科的被迫害妄想是說「你欺負我,你馬上就要打我了」;主詞受詞倒置,威嚇程度也完全不同。鼓吹戰爭是直接威脅,被迫害妄想則比較迂迴。加波年科的言論固然是為普丁武裝侵略(也就是「武統」)拉脫維亞鋪設紅地毯,但並沒有到鼓吹戰爭的地步。
王顥中的文章說,「在歐洲人權法院的裁定書中,顯示拉脫維亞政府提交了安全警察部門的調查報告,指證Gapoņenko與俄羅斯駐拉脫維亞大使館前第三秘書(據稱為俄羅斯情報高官)定期聯繫,接收指示損害拉脫維亞利益(見裁定書第9段)」,以此論證加波年科的犯案情節比劉振亞嚴重很多:他有通敵行為,所以歐洲人權法院才支持拉脫維亞政府的羈押決定。
這又是一個錯誤。加波年科四月被捕,羈押兩個月;六月開庭被延押兩個月;八月期滿時,「政府」認為不必再押了,便放他走。那份「定期聯繫證據」,在六月延押庭前兩天才提出,但當事雙方都沒有提交六月的延押裁定,因此「法院」不確定「政府」羈押加波年科的理由當中,是否包括「定期聯繫證據」。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認為「政府」羈押加波年科,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說,「法院」並不是因為加波年科涉嫌通敵、情節重大,才認為「政府」可羈押他;「法院」認為「政府」提供的其他證據,也就是加波年科的「言論」,已經顯示「政府」的調查相當充分。
王顥中對於判決的多項誤解加總起來,使他以為加波年科所受指控是「言論」與「行動」。事實上,加波年科僅有「言論」,沒有行動。判決裡說到加波年科的作為時,總是用「發表的文章」(publications)稱之,例如判決第8、12、29、32、41、43段,只要去讀就知道,加波年科並沒有王顥中所誤認的那些行動。
歐洲人權法院向來非常重視言論自由。在這份判決裡,歐洲人權法院一如既往,明快地認定:加波年科被羈押,確實侵害到他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並且以很大的篇幅、過往先例,詳細說明。
第41段,「法院」認為此案與前例不同,因為「政府」所提證據顯示,很有理由懷疑加波年科有犯罪、並且會再犯。所以「法院」認定「政府」的羈押決定具備法律基礎,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第42段,關於比例原則。「法院」認為民主社會貴在開放對話,批評政府原則上均不應成罪,只有非常極端的言論(例如助長恐怖主義)可以例外。即使是足以成罪的極端言論,審前羈押仍然應該盡量避免,因為一定會對於當事人與整體社會造成寒蟬效應,即使當事人後來無罪釋放亦然。
第43段,「法院」特別指出此案有「敏感的社會政治脈絡」,因此有羈押之必要。當時俄羅斯已經侵略了部分喬治亞共和國領土,並且在部分烏克蘭領土取得軍事與政治控制力,而拉脫維亞就與俄羅斯為鄰。「法院無法忽視這一事實……」判決總是冗長繁複,但歐洲人權法院在這裡忽然寫了這麼一句,彷彿太過擔憂拉脫維亞處境的凶險,忍不住真情流露。因此,「法院」認定「政府」的羈押及其對言論自由造成的限制與影響,是「民主社會的必要措施」。
第45段,「法院」指出,羈押勢必會限制某些基本權,不過加波年科只是不能上網而已,他可以寫信或打電話,去行使他的言論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不表示政府有提供上網的義務。
這幾段論證說明歐洲人權法院對言論自由的極度重視,同時也說明,一個民主社會遭遇武力威脅時,如果對言論自由採取若干限制,是可以接受的。
接下來的問題是:要多大的威脅,才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王顥中說,台灣遠不如拉脫維亞危險:「地緣政治衝突也有程度之別。俄羅斯當時已經軍事入侵喬治亞與烏克蘭部分地區,而兩岸儘管軍事緊張持續升高,總統賴清德也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可中國大陸迄今確實未實質入侵台灣,與俄羅斯的實際入侵難以相比。」
我讀到這一段的時候,幾乎有點憤怒。要等到「實質入侵」?刑法上,正當防衛的出手時機是「最後一個防禦時點」,比如說對方掏出槍來就可以動手防衛,因為等到他瞄準就來不及了呀!
「實質入侵」是歐洲人權法院提出來的門檻嗎?不是。他又讀錯了。這個案子裡,拉脫維亞並未被入侵,被入侵的是喬治亞與烏克蘭,而拉脫維亞並不與他們接壤。所以歐洲人權法院設下的門檻,不是「實質入侵」,也不是「鄰國被入侵」,而是「鄰國侵略他國」。中國除了愈來愈強烈展現併吞台灣的企圖以外,也對印度、菲律賓、越南步步進逼,《經濟學人》在2021年就認為台灣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台灣的最後一個防禦時點,早已到來。
最後,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平衡點在哪裡?依照比例原則,怎樣是適當的限制?對照加波年科案與劉振亞案,會發現:
就言論內容而言,加波年科是「被迫害妄想」式的煽動言論,劉振亞不僅鼓吹戰爭,而且是在中國(偽裝成演習的)模擬軍事攻擊台灣的時候,為解放軍大聲喝采,「這場軍演絕對是迄今為止威懾力最強,最具攻勢的演習,捍衛國家主權,時刻準備着,也許明天早上醒來,寶島上已經插滿了五星紅旗,想想都讓人開心。」劉振亞的言論比加波年科更具煽動性。
就言論脈絡而言,2018年的拉脫維亞雖與俄羅斯關係緊張,但不是俄羅斯的主要目標;2025年的台灣則是中國傾全力發動混合戰、全方位攻擊的目標。劉振亞的發言時機比加波年科更敏感。
就政府的處置而言,拉脫維亞政府以刑事控告加波年科,台灣政府僅以行政處分要求劉振亞離境。刑事處罰是比行政處分更強烈的國家權力行使,而依照比例原則的精神,政府應使用損害性最小的手段。因此,依照歐洲人權法院對加波年科案判決設下的標準,台灣政府並沒有不當地侵害劉振亞的言論自由。
關於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界線,除了上述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之外,香港作家馮睎乾另提供了芬蘭的例子,極有見地,引述如下:
根據「世界人口評論(World Population Review)」網站顯示的2023年數據,在「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一項上,全球得分最高的地方是芬蘭,有0.94分(1分為滿分),該年台灣得0.78分,中国得0.12分。你可以在芬蘭這個言論自由名列前茅的國家,公然鼓吹外國入侵嗎?不妨來看看芬蘭刑法(Criminal Code of Finland)。
芬蘭刑法第12章「叛國罪」第2節就是關於「煽動戰爭(Incitement to war)」罪,條文說:如果有人在芬蘭境內或有芬蘭公民在芬蘭境外,於進行中的或即將發生的軍事危機或國際政治危機期間(ongoing or imminent military crisis 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crisis),為了使芬蘭陷入戰爭狀態或成為軍事行動的目標,而做出以下行為:
(1)公開鼓勵外國侵略芬蘭,或鼓勵芬蘭侵略外國;
(2)公開散佈言論或宣傳,意圖引導公眾輿論支持侵略;
[......]
則該人將因煽動戰爭被判處至少一年、最多十年的監禁。
請留意芬蘭這條刑法的細節,也是它平衡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的關鍵:它不是無條件禁止煽動戰爭,而是具體界定了「禁言」的時空背景,即「於進行中的或即將發生的軍事危機或國際政治危機期間」。
馮睎乾認為,劉振亞等人鼓吹戰爭的言論若依芬蘭法例,應已構成犯罪。
附帶一提:加波年科有永久居留權但並非拉脫維亞國民,是判決載明的事實,但是通篇論證完全沒有提到他的身分。應可推論,此判決並不因為此人是不是國民而有不同的判斷。
細讀原判決就是最好的事實查核。王顥中的文章對於加波年科行為的敘述是錯誤的,對於地緣政治的危急程度判斷是錯誤的,於是錯誤地指控沈伯洋錯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王顥中與我有一樣的企圖:看其他國家把言論自由的界線畫在哪裡,以此衡量我們應該畫在哪裡。因此,王顥中對此判決的誤讀,有嚴重的效果:他把歐洲人權法院的紅線門檻畫得極高,好像非得軍事侵略既遂才能算敵國、非得動手組織武裝團隊和鼓吹核子戰爭,國家才可以限制那種言論的傳播。事實是,加波年科的言論比劉振亞還要輕微,就已經達到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可以適當限制的門檻。
王顥中在很短的時間內發表這篇文章,或許忙中有錯,在所難免。期待《苦勞網》基於媒體求真的本質與天命,惠予更正。如果留存該文於網路空間,則應於醒目之處加上註記,避免以錯誤訊息誤導讀者。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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