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這種以「慣例」為依循,以「菁英自律」為規範的老民主國家,所謂的明文規定都還是能在政治運作後受到變更。而所謂美國總統對美國憲政所造成的「憲政危機」,很多時候總統如果不按前例要硬幹,最後一個能阻止他的機制就只剩下「分權與制衡」了,這裡尤其指的是立法或司法對於行政權的掣肘。「制度」在美國的意義與制度在台灣的意義相距甚遠,在後者制度往往具有權威性與強制性;但在前者比較是一個權力折衝後的妥協結果,然後如果大家都能接受就這樣定了下來,日久成為慣例。最明顯的例子是美國總統大選並沒有所謂的「中選會」可以定奪誰是總統當選人,還是要回到各州的州務卿協助確認,最後再由選舉人回國會投票底定,與台灣那種以中選會公告為主的概念相距甚遠。
也正因為這樣,一個事實就是:川普總統現在很多狂妄的作為,雖然都只在口頭上嚷嚷,但最終不見得會因為現在違憲而不會落實。尤其這個「民選皇帝」在黨籍上掌握了參眾兩院與最高法院多數。誰會想過曾經是圭臬、在1973年通過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對於婦女墮胎權的保障,竟可以在2022年被最高法院推翻?事實上當年羅訴韋德案所引用的第14條修正案中的「隱私權」,也是延伸地非常之遠。同樣的,川普要推翻也是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生公民權」(birthright citizenship),法界人士也說很難,但美國的「司法審查制」(judicial review)實在是創意無限,尤其最高法院九個大法官中有六個是保守派,因此這個已經送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最後會怎樣,仍屬未定之天。
這兩天川普也說他認真考慮選第三任這件事情。總統任期限制是寫在第22條修正案:「任何人不得當選為總統超過兩次…」這代表「累計」只能當選兩次,不只是限制最多連任兩屆而已。但川普的主張是:第22條修正案僅禁止總統連續三任,但若總統並非連任兩屆後再尋求第三任,就不受限制。也就是川普認為,由於他第一任與第二任之間相隔了四年,他有資格再次參選。但目前不管是保守派還是自由派的憲法專家,均不認為第22條修正案的文字中,可以這樣解釋來去支持川普的說法。
了解美國政治的人也多少清楚第22條修正案,是源於小羅斯福總統(FDR)四次的當選(1932、1936、1940、1944),當時他的任期是從1933年至1945年。當時背景是美國面臨了大蕭條與二次世界大戰,民意與政黨都支持他繼續連任。但事實上FDR選到第四次反對的聲音就已經四起,雖然最後仍舊在民主黨黨代表大會受到提名並參選勝利。當了四任總統的小羅斯福才63歲就疲態百出,終於在1945年4月12日中風身亡,第四任也沒做完就去世。FDR之後害怕行政濫權的美國人民,終究是決定給總統上了最多兩任的枷鎖。畢竟,這也是具有遠見的開國元勳華盛頓所樹立的「兩任傳統」,1951年國會通過的第二十二條修正案開始生效。
現在看起來,川普很多的作為(譬如關稅),他不是只會說說嚇唬人而已,他會動手去做,不管結果如何,他會先推動再說。因此,如果川普堅持參選第三任並投入總統大選,會出現什麼情況?他的企圖會被忽視還是被阻止?這時就觸及一場潛在的憲政危機。筆者的推估是:
在選票資格挑戰的初期階段,州選舉官員可能根據第22條修正案,拒絕將他的名字列入選票。這當然會引起訴訟,其結果就是法院會迅速介入。如果下級法院意見不一,案件會上訴至最高法院。
在法院判決的中期階段,法院很可能裁定川普不具第三次當選總統的資格。多數憲法學者皆支持對第22條修正案的嚴謹解釋。即使最高法院多為保守派法官,面對這麼明確的憲法限制,也將承受巨大壓力以維護憲政秩序。如果判決對川普不利,他將在法律上無法繼續競選活動。
若川普仍執意推進到後期階段,假設他仍持續競選,甚至取得代表資格或贏得選舉,這時候根據《選舉計票法》(Electoral Count Act),國會可以拒絕認證一位不具資格候選人的選舉人票。若參眾兩院都認定他不具資格,他將被阻止就任總統。至此就像是本文一開頭所說的:最後一個能阻止川普的機制就只剩下「分權與制衡」了。然而,若川普拒絕接受此結果並鼓動支持者反抗,可能會引發另一場類似甚至更嚴重於2021年1月6日的危機。
當地表上最有權力的人類當然是一件很過癮的事情,因此完全可以理解當過兩任還想再當第三任的美國總統的權力慾望。歷史上曾提過或考慮過選第三任的總統除了FDR之外,任期在1981至1989年的雷根總統,在第二任卸任前支持率仍高,當時有一些共和黨人士鼓勵他考慮第三任,1985年9月13日雷根當時私下對一群州議員好友表示第22條修正案應該被廢除,雖然他自己對於選第三任沒有興趣。
民主黨的總統也沒有比較自制,柯林頓總統(Bill Clinton)在2001年卸任後有媒體問他是否想再選,他開玩笑回答:「如果沒有憲法限制,我會考慮」。另外一個比較經典的例子是西奧多·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或者我們稱老羅斯福,他的任期是在1901至1909年,老羅斯福接替麥金萊總統遇刺後的位置,然後自己再當選一次。雖然他在1908年自行決定不再參選,但後來後悔,於1912年代表「進步黨」再次參選。最後落得失敗下場,反而讓民主黨候選人威爾遜(Woodrow Wilson)勝選,當時老羅斯福也被批評違背了自己原本說好的不尋求第三任的承諾。
值得順帶一提的是,第二十二條修正案規範了如果某人不是靠選舉當上的總統,而是接替了別人的總統任期(例如前總統辭職或去世),若他接替的時間超過兩年,那他之後只能再選一次總統。第36任總統詹森(Lyndon B. Johnson)就是個經典例子。甘迺迪總統於1963年遇刺身亡,副總統詹森依憲法自動接任總統,完成了甘迺迪剩下的任期。但因為他接任的時間不到兩年,因此根據第二十二條修正案,他還可以再當選兩次。所以他在1964年參選並當選,理論上還可以再選一次,但他最後選擇不參選1968年的選舉。
總之,我們現在看川普任何衝撞制度的作為,如果回到美國歷史上來看,都有不少前例,並且以現在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政治菁英的組成而言,川普幾乎享有了非常罕見可以衝撞成功的契機。
※作者為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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