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是一種罪 不是一種病症

鄭立    2025年05月25日 06:00:00
因為路怒不是一種病,既然不是病就無法檢驗,發行駕照的部門沒有辦法或標準,輕易的判斷一個人控制情緒的能力。(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路怒」是翻譯叫英文原詞是 Road Rage,源自美國,注意的是,這裡強調是「路怒」,而不是「路怒症」。不知道是誰先將它翻譯成路怒「症」,原詞根本沒有它是一種病症的意思,這個翻譯導致了很多人以為它真的是一種精神疾病,它是一種行為,不是行為的成因。

 

美國自己也沒有將路怒症列為精神疾病。因此它無法在發駕照時進行事先檢測,或者靠醫生去診斷,也不會因為有人「患了路怒症所以做出某種行為」,所以也無法根據一個人有沒有路怒症,去決定是否發出駕照給它。

 

這世上並不存在著路怒症這種精神疾病,正如這世上也不存在一個叫蔣經國的國家。所以我不建議再翻譯成有誤導性的「路怒症」,翻譯成路怒或者路怒行為比較妥當。

 

「路怒」是 1980 年代媒體創造出來的新詞語,目前已存的證據顯示,大概在 1987-1988 年,美國的媒體發現了美國駕駛人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情緒化,危險,不禮貌的行為。而稱呼這種行為為「路怒」,據說首次出現於佛羅里達州的媒體。因此,它一開始時是一種媒體創造出來的潮流用語 buzzword,不是醫學上或心理學的詞語,路怒行為的定義,是駕駛時對其它道路使用者產生了敵意,而導致的攻擊性行為。

 

首先我們應該先承認一點,那就是任何人在使用道路時,都很容易焦燥以及不滿。這不限於駕駛者,不論是機車騎士,甚至是行人,面對有人妨礙自己的前路,或者做出一些不認同的行為,都很容易產生情緒。哪怕是在一個大樓裡電梯走出來的太慢,或者是在乘捷運時塞住大門口,都有不少人會產生情緒,會因為交通受阻而產生情緒並不是甚麼獨特的事情,可能大部份人都會有。這是路怒的源頭,也就是我們每人都有路怒的基因。

 

但有了基因不等於會這樣做,大部份人在交通時產生的情緒,可能是沉默的吞下去,或者是無傷大雅的碎碎念,或者就反一個白眼。因為我們大部份人有足夠的理性去控制自己的情緒,不會被情緒掌握行為,不會因為我們對別人或世事有不滿,就立即去攻擊人。

 

而一個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自制力,因此做出對不滿對象表達攻擊性的行為,那就是「路怒」,因此,路怒的本質是「行為」而不是「行為原因」,是失去控制情緒能力的結果。

 

路怒的本質是「行為」而不是「行為原因」,是失去控制情緒能力的結果。(圖片來源:chia ying Yang@Flickr)

 

基本上「情緒發洩」才是路怒的本質,如果因為對別人不滿而罵人,做不雅手勢,亂按喇叭,跑出去動手動腳,打架,敲打對方的窗門,大吼,以上皆是路怒行為。請留意就算你沒有開動車子,你光是罵人,甚至光是無法控制情緒,本身就已經是路怒。你可以這樣想,如果在網絡上失控罵人發洩情緒的人,是網怒,同樣的人駕駛汽車時就很可能會路怒,因為不論網怒還是路怒,都是源自「控制情緒能力不足」。

 

因為情緒控制能力不足,會導致拿手上一切可控制的東西來發洩,因為被情緒控制,所以失去了對自己是否違法行為的判斷力,或者在情緒上頭時,就不在意自己行為的結果。因此在那種狀態下,腦子裡對於規則與法律的觀念暫時消失了,而做出犯罪行為。

 

如果是在網絡上,那可能就會犯下「網絡霸凌」,「誹謗」或者「公然侮辱」;同樣無法自控的人,在道路上開著更危險的鐵塊,就會變成危險駕駛,惡意切線,這些容易導致交通意外的行為。道路本身就是一個必須「冷靜地使用」的地方,駕駛載具是一種操作危險機械的專業技能,而操作危險機械時任何人都不應該受情緒影響,甚至不應該有情緒。

 

路怒行為如果出現在飛機或船上,結果就是導致全員死亡,因此駕駛船與飛機都是高薪而且考核嚴格的職業。在駕駛其它載具時,情緒化是不可接受,不專業的。但同樣是能夠讓乘客輕易死亡的機械,汽車因為歷史原因而被向下普及,所以對駕駛者的紀律與心智要求也降低,這導致了路怒成為了一個問題,越低門檻的交通工具,死亡率就越高。

 

因為它本來就只是廣泛指情緒發洩,問題是情緒發洩去到甚麼程度要禁止?美國定下的界線時「使用載具或武器」,也就是說,你情緒化地用車子做任何事情,或者是下車烙球棒,在美國有人會在車上對天開槍,都是屬於觸法的路怒行為。因此,路怒不是病,不是事情的原因,路怒是犯罪行為本身。

 

但犯罪行為是否會被罰,以及罰多重,這很看地區。

 

在香港,這通常會被視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入獄三年;在美國的喬治亞州最高可判十二個月監禁;在日本可判五年監禁;以上皆不必要構成傷亡。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相關罪名似乎都判很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判拘役,在中華民國直接沒有危險駕駛罪,惡意逼車之類的路怒行為,基本上都是罰鍰,沒有監禁。

 

事實上無照駕駛也是,在香港無牌駕駛是要坐牢的;在新加坡,光是就可以坐三年牢;法國也可以判一年;日本判三年;這些都不需要構成傷亡。就不知為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只是拘役十五天;中華民國無照駕駛就只罰錢,只要不構成傷亡就是極輕的罪,跟新加坡香港日本有非常巨大的差別。似乎國號有「中華」兩字的地區,駕駛相關的法律就特別寬鬆。

 

那可能反映地區傾向「控制情緒是駕駛者不可推卻的義務」,有些地區則傾向「情緒失控所導致的行為可以體諒」,社會整體對於控制情緒與冷靜理性的崇尚程度,會對路怒相關法律有很大的影響。

 

那麼,路怒能夠從檢查,證照方面預防嗎?因為它不是一種病,既然不是病就無法檢驗,發行駕照的部門沒有辦法或標準,輕易的判斷一個人控制情緒的能力,所以基本上不可行。就像我們沒有辦法找出誰是潛在的隨機殺人犯一樣。而能夠判斷一個人是否會路怒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看它有沒有路怒的紀錄,平時乖乖的然後突然才爆發的人比較少,最後會犯嚴重路怒的人,大多是平時也有輕微的路怒行為,例如罵人,按喇叭。

 

江山易改品性難移,無法控制情緒的人要讓它變成能自控是非常困難,近乎不可能的,只有剝奪它們駕駛的資格。

 

因此理論上,要防止嚴重的路怒行為,應該是針對重複犯上輕微路怒行為的駕駛者,及早吊銷其駕駛並不再發給,在它犯下嚴重路怒之前,剝奪其駕駛的資格。當然實行沒那麼簡單,可是也只有這樣才能夠盡可能的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否則情緒失控的人開車,就算今天的路怒沒構成傷亡,明天也沒有傷亡,也只是等那遲早的一天出現而已。

 

而實際上,任何一個無照駕駛輕罰的國家,就算剝奪其駕照,也不過是多一點無關痛癢的罰金,那麼剝奪駕照此項恐怕也形同虛設。那就是那些國家法律有系統性的問題,那問題也不在於路怒,而是在於這個國家的立法者們為了某些「比交通安全更重要的理由」,選擇了犧牲交通安全。至於是甚麼理由並不在此談論。

 

如果認真的想要改善問題,那麼恐怕要由提升無照駕駛的嚴重程度開始做起,如果有任何理由覺得不可以改,那唯有接受使用道路就是賭命。不過無論如何,我們少說「症」字,免得誤導自己與公眾或者是我們可以先做的。(本文轉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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