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政府丟棄所有其沒察覺卻警示時代變局已至的呼聲到深淵裡。這裡令人震驚的並非其任性自我以及粗暴對待長期的盟友,反而是其對待吾人所處的,以法律基礎支配之國際秩序的冷漠。外國主權變為侵犯性利益政策下的可支配資產,其中依據國家權力大是小而分類其主權重要與否的作風,讓人想起中國的詮釋模式。但某些川普式撞擊卻值得進一步觀察,因為這些川普式撞擊並非沒有信賴基礎,也非強迫我們有所作為。然而這些觀察,僅可用作理解川普政府的行為,卻難以正當化其對國際秩序的憾動。
即令德國藉由過去五任內閣而擔負了歐洲安全政策上的衡穩持平效果,美國副總統范斯在慕尼黑安全會議的直率發言卻如同滾燙烙印在長年自我矮化的歐洲身上。美國的直白宣示對於歐洲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而言是殘酷的,因為歐洲人從來不認為這個與美國的軍事同盟是真正意義上休戚與共的共同體,反而讓此聯盟僅是作為美國保護圈下的替代品而已。
就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第5條而言,成員國國際法上的安全與防衛互援義務僅憑成員國喜好而定。反而是歐盟條約第42條第7款對於參與安全與防衛事務有強制性規定。這也是何以歐盟的參與乃攸關對烏克蘭生死存亡的利益。歐盟解開了金融市場上對軍工產業的枷鎖,而不是透過歐洲重建基金一再給予烏克蘭數百次、數十億歐元以上援助。
德國將無法迴避(而非不必要的放寬樽節財政措施)修正憲法而因應新的聯邦國防軍基金的問題。這是因為在總軍費支出上,美國為了有利於其自身在太平洋區域的實際存在而要減輕自己的大量軍備負擔,同時亦須強化西方就軍事投資的整體比重而用以對抗懷有帝國野心的莫斯科和北京。
關注德國參戰並無國際法上的任何實質意義。
華盛頓和克里姆林宮的對於烏克蘭命運的協商迫使歐洲國家必須儘快且大量的軍援基輔,以使烏克蘭在美俄兩巨頭達成協議前,能透過本身的力量取得更可接受的參與協商地位,蓋華盛頓和克里姆林宮看重的,只是歷史效果的利益而非穩定國際秩序的利益。
德國政府在這個時機當口應開放交付金牛座系統飛彈以及審慎的擴大受准許進行軍事打擊的區域,用以限制俄軍在國界另一端的佈署地域。某種宣稱德國參戰的疑慮根本沒有國際法的意義。現在是時候,使用已凍結的俄國資產用作法律上侵略和蹂躪的合理反制。
白宮宣稱的烏克蘭放棄回到2014年烏克蘭疆界不僅不合乎國際法傳統的談判原理,更與聯合國大會清楚宣稱的領土完整性和併吞禁止相左。在敵人砲口下受到意志強迫的烏克蘭同意和約之老問題再次浮上檯面。但問題是,烏克蘭的人們是否渴望戰爭結束而願意用土地換取和平到來?
對於烏克蘭安全與自由的保證將僅由歐洲大國和尚未準備好的歐盟承擔。最早談的德軍保衛烏克蘭的問題再次出現,但這恐怕是最後才會考量的。現在是時候,終局解釋清楚北約以及聯合國會議以外的憲法上的德國軍事行動的問題了(例如《德國基本法》意 義上的防衛或是北約、歐盟的集體自衛權)。整體而言,美國自身不可能從歐洲抽離,拉姆史泰因(Ramstein)的美國空軍比起許多美軍基地,甚至比起台灣,更接近許多戰略區域。
美國宣告提高關稅,充其量只是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下一個WTO法的緩衝帶。美國在某些領域利用關稅限制方法比歐盟要低。在其他領域則有賴於不公平貿易,如中國傾銷貨物或是實際可證的國家安全受威脅而定,例如拜登政府訴諸WTO法第21條,而採取了高端晶片輸出至中國的貿易限制,最終粗暴的進口關稅將反噬美國自身的企業和消費者,抑有進者,是當其他的貿易夥伴採取對抗措施時。
就巴拿馬而言,係涉及中國對於運河水道的潛在干預。長期以來,中國成功致力於不斷擴大對中南美洲各國港岸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經濟上影響力。當初美國運河管理移交給巴拿馬時,保留了維護巴拿馬運河的中立與安全不會被威脅的條件。最後在美國的影響下,巴拿馬政府亦切斷了中國的影響力。
美國新政府對於加薩走廊難民遷徙的計畫引起強烈反彈。加薩走廊的持久平和乃係以全面性的城市重建及地下化之重建為前提。但是白宮也明瞭,這會碰觸到敏感的巴勒斯坦領土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此外,就人權規範自身以觀也禁止暫時性的強制遷徙。
美國承擔了自身總統的不可預測性所致的信任風險。但這種不可預測性也阻礙了獨裁者、神權專制以及販毒專制政權在莫斯科、德黑蘭以及委內瑞拉的卡拉卡斯自身的不穩定性以及渠等致力的擺脫國際制裁。
最後美國甚至支持了國際秩序受威脅的常態。但荒誕的問責烏克蘭卻表明一個脫軌的國際協力體系轉化成「公正就是背信棄義,且背信棄義等同公正」(莎士比亞馬克白)的場景。
西方和他的領導核心需要一個現實利益政策以及受國際法秩序拘束的新穎、優化的連結。西方確切需要自二戰以來重建這個國際法秩序,並且與其他理念價值相同國家共同成就發展此一秩序。領土完整性、人民自決權、人權以及戰爭須符合最低程度人道標準都在西方的政治和利益衡量的基因傳承裡。僅有這樣,美國和整體西方世界才能確保其在世界上的信譽與彼此信賴的夥伴關係。
※本文授權轉載自《世界報週日特刊》(Welt am Sonntag)/作者為德國波昂大學法學暨國家學學院國際法研究所與比較公法研究所所長/譯者為律師,德國波昂大學法學暨國家學學院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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