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政院公開其所擬定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下稱《草案》)。然而,該立法方向與眾多學者專家之聲明相違背,藏身於法條後的概念體系更有諸多有待商榷之處、恐亦有害於原住民族權利的長期發展,更不利於國家與社會的團結,謹先以本文提出《草案》涉及的錯誤-創設不必要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草案》其他諸多謬誤之處,留待後續逐一批判。
《草案》第3條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概念。然而,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並不會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導致概念的混亂,進而治絲益棼。
首先,一般語境下,「平埔原住民族群」固然包括多個族(如西拉雅族、馬卡道族等),但西拉雅族、馬卡道族都是個別的「原住民族」,西拉雅族並不會是「原住民族群」。但在《草案》的規劃下,當各族取得「原住民族」的認定後,依據《草案》第三條,西拉雅族竟然會是「平埔原住民族群」,而不是「平埔原住民族」,《草案》立法品質之粗糙,令人困惑。
更嚴重的是,「平埔原住民族群」將帶來不必要的分類與分化。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將原住民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已備受原運者及有識者視為極大的錯誤,且視之為將來改革之重點,原民會何苦在遭分化的「原住民」上,又創造分化的「原住民族」?
具體而言,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原住民法體系下將導致出現至少三種「原住民族」概念,包括:1.指涉現存16族概念之狹義「原住民族」、2.「平埔原住民族群」3.指涉包含「平埔原住民族群」與(現存16族)之「原住民族」概念之廣義「原住民族」。
撇除抽象的法律論理,更具體的說,現行已存在的「噶瑪蘭族」,會是甲、「(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乙、「平埔原住民族群」?丙、 同時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也同時是「平埔原住民族群」?丁、 有兩個「噶瑪蘭族」,一個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一個是「平埔原住民族群」?
如果是甲「噶瑪蘭族」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則目前尚未登記的噶瑪蘭族人的族群權利與個人權利,即應適用現行原住民族法體系,但此又與《草案》的規定不符,可見甲解釋的不可行。
如果是乙「噶瑪蘭族」是「平埔原住民族群」,則目前已有原住民身分的噶瑪蘭族人的族群權利與個人權利,即應適用《草案》,而不適用現行原住民法體系,此亦有明顯之荒謬,亦可見乙解釋的不可行。
如果是丙「噶瑪蘭族」是同時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也同時是「平埔原住民族群」?這就更荒謬了,此將導致法律適用的自我矛盾,亦即同樣的「噶瑪蘭族」會同時有兩個法律效果,故可見丙解釋的不可行。
如果是丁 「噶瑪蘭族」是有兩個「噶瑪蘭族」,一個是「(指涉16族的狹義)原住民族」一個是「平埔原住民族群」,這或許是法學上唯一合理的解釋方向,但是仍會遭遇憲法平等權的挑戰,這樣的立法政策,有明顯的差別待遇,違憲的可能性極高,也難以想像有任何可以為之辯護的法律理由與道德理由。撇除法學的討論不談,難道兩個「噶瑪蘭族」就是執政黨政府的原住民政策嗎?
以「噶瑪蘭族」為例,可見《草案》之荒謬,但縱使暫且不論「噶瑪蘭族」,僅論目前尚未正名的其他平埔族群,創設「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概念也沒有任何優點,即使將《草案》中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也不會遇到任何立法技術的問題,則究竟有何創造「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的必要性存在?
就此,最直接的解決方法就是將《草案》第3條「平埔原住民族群」概念刪除。所有的原住民族都是原住民族。《草案》有諸多問題,更深層的問題—排除平埔族群適用《原基法》—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詳細論述。
※作者為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案件西拉雅族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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