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案不是用來解決問題的,是為了讓人看起來「有在解決問題」。至於問題本身是不是因此更大?不好說,反正看不見。
最新出土的「棄保潛逃罪」提案,就是這樣的存在。一個表面上正氣凜然,實際上處處破綻的立法示範,告訴我們什麼叫做:法律當標語喊的時候,法律精神就已經逃走了。
立法委員忙著搬道德高地,卻沒發現自己修的是一張空心條文,漏洞多得像個法律系期末考逆教材。條文不到三百字,失誤倒是一籮筐。若要以此立法懲治潛逃,恐怕第一個該被處罰的,是草案本身的邏輯逃亡。
藍白聯手送進立法院的版本,把「棄保潛逃」單獨拉出來立罪。乍聽之下好像合理:既然交了保釋金、還答應法院準時到庭,最後卻拍拍屁股跑了,怎能不罰?
問題來了:逃跑的人,現在就不能處罰嗎?答案是可以。
依《刑法》第161條,羈押中逃脫,本來就是犯罪。若再合併「詐欺」「違背法定義務」,可以依法論處。這不是法律沒管,是早就有法。
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無法可管」,而是「懶得依法」。你把法律當作交際花一樣打扮修飾,難道會比較有人聽話?還不是回到執法意志和司法判決標準。缺的是執行,不是法條。
於是藍白的草案看似補漏,其實另開新洞。
這部戲最荒謬的地方,是「逃跑」這件事,在他們的條文裡,不是重點。
依草案邏輯,只有「棄保」才是罪,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從頭到尾都沒交保,就算他走了、躲了、不見了,也不算潛逃,因為你沒「保」就無「棄」。
換句話說,現行制度下逃跑是逃跑,修法之後變成--「繳錢逃跑才算逃跑,不繳錢逃跑不算逃跑」。這不是漏洞,是邏輯本身放棄了追捕。
再看刑度設計。依草案規定,棄保潛逃最重判三年。但現行的《刑法》第162條「看守所脫逃罪」,最重五年。
也就是說,如果你被羈押在看守所逃跑,比你交了保、住在自己家裡然後沒來開庭,要重罪得多。
照理說,應該是保釋是法院給你的信任,你背叛它,罪應加重。但藍白反其道而行,搞得像是你不進監牢逃跑比較沒事。這是什麼?法律版「自助餐」,誰先跑誰贏。
「逃跑」的基本構成行為是什麼?常識告訴我們是「離開」、「躲藏」、「隱匿」。但草案沒寫。它只寫了「未依傳喚到庭」,就自動構成犯罪。
意思是,如果你只是遲到、或地址沒更新、甚至真的不知道開庭,沒來--也可能變成罪犯?
實行行為不定義清楚,最後就是人民動輒得咎。台灣法律講究「罪刑法定」,不能讓人連怎樣算犯罪都搞不清楚。不是每個人都有律師,尤其是在法院信函寄錯的那一天。
法條沒寫清楚的是:被告逃跑,責任落在哪些人身上?是被告本人?還是保人?是法院未通知成功?還是檢察官沒聲請拘提?
這些不寫清楚的後果,就是未來訴訟混亂不堪,每個人都說自己沒有責任,因為法條根本沒講。立法該是清晰的規則,不是誰都能推說「不是我」。
草案原本版本還設計過一種「加重條件」:若你是在法院開完言詞辯論後潛逃,就可以加重刑罰。
這種設計,好像是在鼓勵你「早點逃」,逃得夠早還比較輕。這不是法律,是道德倒轉的懲罰遊戲。
而且,法院程序的進度有太多變數,不是被告能控制的。你憑什麼拿這個做加重刑度的依據?這叫「法安不安、看法官排程」。
立法不能變成開心農場,一會兒種蘿蔔、一會兒種西瓜,結果長出來的是一片爛泥。
最令人玩味的,是草案避開了「施壓司法」的犯罪處罰。看似正義凜然地說要「維護司法公正」,但一提到「政治人物向檢察官施壓」,草案就集體噤聲。
為什麼?因為曾經在北檢前面集體發言、對司法案件指指點點的,正是這些人。
棄保潛逃固然該罰,但司法獨立遭干預更嚴重。你不能只處罰跑走的被告,卻不處理在法庭外圍喊價施壓的人。
這不是不知道怎麼寫,是不敢寫。
棄保潛逃不是今天才發生的事。台灣法律早就有工具可以應對,只是常常不用,或用得太慢。
關鍵不在於再立一條罪,而是問:「我們對潛逃的人,有沒有真正去追捕?」「對保釋制度的濫用,有沒有機制防範?」立法若只為了滿足當下輿情,卻沒考慮長遠適用性,最後就是「有法可依,卻無法可用」。
說穿了,這條草案是為了回應輿論、安撫情緒,不是為了真的讓法律更清楚。它讓我們看見的不是秩序,而是慌亂的立法過程,和立法者對法治的輕率。
我們要的是法治,不是罪名表上的密密麻麻。我們要的是制度執行力,而不是「新增罪」的成就數量。
真正的法治精神,是用最少的條文達成最多的秩序,而不是每出一個事件就開發一條罪。那種「情緒導向式立法」,只會讓法律變得像氣象預報一樣不準確、不可依賴。
立法不是作文比賽,更不是人設經營。草案出錯不可恥,硬拗才可笑。潛逃的,不只是被告,更是邏輯、制度與責任。
法律不是儀式,而是制度的實踐。若要檢驗一項刑法增修是否合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看其他法治國家怎麼做。所謂「棄保潛逃罪」,在多數先進民主國家裡,不僅少見明文獨立立罪,反而多依賴嚴謹的保釋制度設計與執行機制,來實現同樣的目的。
美國:用制度堵漏洞,不靠新增罪名
美國聯邦法規中雖有《Bail Jumping》一罪,用於處罰違反保釋條件的被告,但適用門檻相當高,必須證明當事人明知故犯、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保釋金制度本身已內建「逃跑代價」,包括失去保金、保險人追討與永久通緝,形成強大威嚇力。
換言之,美國不是以「新增刑罰」解決棄保問題,而是設計一個自我強化的保釋信任體系,加上跨州逮捕與法官裁量,使「潛逃」成為一種風險極高、利益極低的選項。
德國:強調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
德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設置所謂「棄保潛逃罪」,而是從程序中直接防止逃逸,例如對有逃亡風險者直接限制自由、禁止出境、甚至預防性羈押。但一切限制都需通過法官審查,並接受辯護人質疑,避免行政權過度濫用。
這種制度不是對潛逃重罰,而是提前預防失控,而且保證每一階段皆符合法治國原則與比例原則。德國不是沒有潛逃者,而是法治社會從不假設「重罰就能解決所有問題」,也從不在憤怒中立法。
台灣的危險:從補法變成表演
相較之下,台灣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暴露兩個危險傾向:
1.以為「新增罪名」能取代制度完善:面對個案輿論壓力,就開發新罪,卻不碰保釋流程、追逃機制、電子監控、檢警協作等核心問題。
2.法律作為表態工具,而非制度工程:棄保潛逃讓人憤怒,立委就立罪安撫民心,但條文粗糙、內容空洞,反讓法治變得像情緒消費品。
這不是法治社會該有的運作邏輯。法律不應是一種「看起來有在做事」的舞台,而應是一個「真正防止問題發生」的系統。
台灣不是缺法,是缺有用的法;不是缺制度,是缺願意完善制度的人。
今天的「棄保潛逃罪」不是一個壞人逃走的故事,而是整個制度對法治信任的逃逸。真正該立罪的,也許不是逃跑的被告,而是那些把情緒當法律,把政治姿態當治理實踐的立法者。
最好的法律,是讓人民可以不記得它的存在,因為它運作良好。但當法律變成新聞標題的一部分,往往表示它正在失能。台灣值得更聰明的立法,而不是「合理自己的惡」的立法。
※作者為詩人,自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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