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睜眼說瞎話也會傳染?傻傻「匯兌業務」與「偶一換匯」分不清

黃錦嵐    2025年05月18日 07:00:00
周敬峰違反銀行法案,即存在混淆「匯兌關係」與「託運關係」,以及曲解「業務行為」涵義。(沈粲家攝)

5月12日憲法法庭召開憲法訴訟法釋憲說明會,立法院代表、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表示,憲訴法修正的三讀程序,都是無異議通…云云,大法官呂太郎質問:「民進黨立委在二讀、覆議時均反對,卻在三讀時「無異議」,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呂大法官的問法很委婉,但依筆者的解讀,呂大法官質問的潛台詞,就是「黃委員,你的主張是否睜眼說瞎話?」。

 

其實,儘管錄音、錄影舉國矚目,或者白紙黑字昭昭,政治人物(尤其是立法委員)上演「睜眼說瞎話」的戲碼,幾乎天天上演,經年累月下來,只要不涉誹謗或誣告,就如同被告在法庭答辯一樣,各式各樣的謊言、胡言亂語,都擁有信口雌黃的「說謊免責權」,早已見怪不怪了。

 

或許,睜眼說瞎話也會傳染,連法官在審判論證時,也會時不時的出現,當然,法官論證睜眼說瞎話時,除了會被上級審撤銷糾正之外,同樣也擁有信口雌黃的「說謊免責權」。筆者以下要評述的周敬峰違反銀行法案,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慧珊(受命法官葉明松)的改判無罪論證,即是十分離譜荒謬的案例之一。

 

據檢察官起訴內容,周敬峰配合台商將對應人民幣匯入指定之銀聯卡內(或支付寶、WeChat帳戶內),以此方式實際經營台海兩岸之匯兌業務。(美聯社)

 

壹:周敬峰違反銀行法案─傻傻匯兌業務」與「偶一換匯」分不清

 

周敬峰是集貨運輸業者,經營台灣與大陸間貨運行業,在中國東莞及臺灣都設立公司,主要是幫經營臺灣的客戶收貨、打包、集運送回臺灣,並收取運費為報酬。

 

據檢察官起訴,周敬峰自107年起至112年2月止,由周敬峰提供郵局帳號或其妻鄭苡妏的國泰世華銀行帳號,供游*凱等5名台商將欲兌換人民幣之新台幣款項匯入,待鄭苡妏確認款項入帳後,再通知周敬峰配合台商將對應人民幣匯入指定之銀聯卡內(或支付寶、WeChat帳戶內),以此方式實際經營台海兩岸之匯兌業務。案經調查官於112年5月2日持搜索票搜索周敬峰住處查獲。

 

檢察官起訴本案,游*凱、李*惠、張*偉、劉*妙及賴*文等5名台商的證詞是主要證據,台中地院一審判決,亦以這5位證人的證詞,認定周敬峰與鄭苡妏夫婦共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鄭苡妏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周敬峰處有期徒刑9月。

 

鄭苡妏因未上訴,一審即定讞,周敬峰部分,是鄭苡妏以配偶身分為周敬峰利益獨立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慧珊(受命法官葉明松)認定周敬峰協助游*凱等5名台商集運、託運行為,只是偶一為之的「換匯行為」,並非從事地下匯兌業務,於113年8月改判周敬峰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立華於114年4月10日撤銷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

 

綜觀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可知陳慧珊與葉明松的判決違誤,最關鍵的核心謬誤,是誤解(或曲解)銀行法所規定的「匯兌業務」涵義,傻傻「匯兌業務」與「偶一換匯」分不清;具體論證而言,則是,以割裂證據觀察方式,論證違背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曲解證人證詞(堪稱證言顛倒看、睜眼說瞎話),混淆「匯兌關係」與「託運關係」,以及曲解「業務行為」涵義。真不知是真糊塗,還是假糊塗。

 

貳:曲解證人證詞─證言顛倒看,睜眼說調話

 

陳慧珊與葉明松援引游*凱等5名台商的證詞,認定周敬峰並非從事地下匯兌業務,可是,最高法院臚列了游*凱等5名台商的證詞,指摘陳慧珊與葉明松的論證是「與卷內證據不相符合」,按筆者的說法, 那就是證言顛倒看、睜眼說瞎話。

 

例證1,李*惠證稱:「因為我有兌換人民幣需求,所以有在臉書上『淘寶代購』、『淘寶集運』的粉絲專業或社團中詢問,集運業者就會自己來與我聯絡兌換人民幣的事」、「我會先告訴周敬峰我要兌換的人民幣金額,周敬峰會將新臺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算好後,我如果可以接受,就依照我要兌換的人民幣金額乘上匯率,再將等值的新臺幣轉帳至周敬峰提供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或中華郵政帳戶,當天我的支付寶帳戶就可以收到等值的人民幣」、「印象中應該是我有在臉書社團中提出兌換人民幣的需求,周敬峰才主動來與我連繫」、「這些(按指編號2部分)都是我向周敬峰匯兌人民幣的匯款」。

 

例證2,劉*妙證稱:「我在大陸淘寶上購買商品後,會送到周敬峰在大陸開設的集貨中心,再請他託運來臺灣,我會支付周敬峰運費,另外周敬峰也有提供兌換人民幣的服務」、「我會先透過LINE告訴周敬峰我要兌換的人民幣金額,他會告訴我當天的匯率」、「因為我沒有請他託運,他的手續費要收比較高」、「至於為何周敬峰要說『風險太高』我不太清楚」、「是的,這些(按指編號4部分)就是我透過周敬峰兌換人民幣,匯給周敬峰等值新臺幣」。

 

例證3,賴*文證稱:「我於臉書社團中,認識一名暱稱周必達的男性,周必達是集運業者,告知我可以代付大陸貨款及運費,所以我才跟周必達配合」、「我有人民幣資金需求,所以周敬峰協助我將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員警提示鄭苡妏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就是以新臺幣2萬2790元換人民幣5000元之意」、「就是以4萬4380元換人民幣1萬元之意」、「就是以4萬4000元換人民幣1萬元之意」。

 

例證4,張*偉證稱:「111年2月24日我轉帳該筆4500元的費用,是我向周敬峰購買1000元人民幣費用」、「匯率4.5,我與周敬峰雙方確認後,我將款項匯到周敬峰指定的帳戶後,我的支付寶帳戶就可以收到等值的人民幣」。

 

以上諸例證均昭昭明示,這些台商證人就是單純透過被告周敬峰將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可是,陳慧珊與葉明松卻僅以部分款項是儲值於支付寶內之的目是用於購買大陸製商品,並依循往例可能會委託周敬峰集運、報關、託運,即未加論理說明,率然認定5名台商的匯兌均是「貨物交易、託運關係」,而不是「匯兌關係」。

 

筆者認為,陳慧珊與葉明松以上「以部分否定全部」、「以偏蓋全」、「證言顛倒看」、「睜眼說瞎話」的混淆、曲解論證方式,不止與卷內證據不相符合,且有證據上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誤而已,也顯然違反社會上一般日常生活的基本通識(包括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參:曲解「業務行為」的涵義

 

銀行法所規定的「匯兌」與「業務」定義,實務上十分明確並無爭議,可是,陳慧珊與葉明松的見解卻別出心裁,竟以:「被告周敬峰對同一客戶為支付寶儲值之行為,最多僅有5、6筆,該筆數與其等數百筆運費相比,佔比甚少」為由,認定被告游*凱等5名台商的換匯人民幣行為,未達到反覆實施強度,並非「業務行為」。

 

為糾正陳慧珊與葉明松的見解謬誤,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立華在發回指摘理由中,詳細闡明銀行法上的「匯兌」、「業務」基本概念,並舉例釐清「反覆為之」的「業務行為」與「偶一為之」的「代理收付」之別,好好的上一堂銀行法的基礎課程。

 

本案最高法院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一段指摘:依陳慧珊與葉明松的認定,周敬峰的「換匯對象」即是屬於多數且不特定之客戶,而且,周敬峰的「換匯行為」,是從111年1月3日起至111年6月6日止,次數已達20次,平均每月替客戶換匯4次,另依前述李*惠與劉*妙的證詞,李*惠是在臉書中徵求有無集運業者可以換匯後,周敬峰主動與其聯繫可以幫忙,還有,周敬峰有告訴劉*妙如果沒有託運的話,手續費會比較高,因為風險比較高等情,仍認定周敬峰所為並非匯兌業務行為,所持見解即有可議,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以上這段理由的寫法,明面上是「指摘」陳慧珊與葉明松於上訴審的誤判,暗地裡卻是「指導」發回更審後承審法官的正確論證方向。

 

亦即,筆者認為,最高法院其實已經將改判有罪的理由大綱寫好了,只是限於法律審立場,有些話不便明說罷了。因此,這段理由可以解讀為:最高法院是在委婉的告訴高院更審法官:「綜合所臚列的事由,高院更審時,認定周敬峰所為即屬匯兌業務行為就對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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