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國土計畫法》第32條之一條文草案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交付協商。雲林縣長張麗善強調,這次修法旨在保障農民權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但草案中的「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卻引發爭議。本文將探討,此一修法是否真能保護農地,抑或成為犧牲地主權益、炒作土地的工具?
「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新增了那些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說明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償。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之補償 相關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專款專用。
前項補償用途、範圍、對象、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全文
農業縣需要甚麼?農地需要甚麼?需要好的生產設備提升競爭力、需要好的栽種品質回饋到售出價格、需要豐富的生產儲銷設備讓農地發揮最大效用。但是草案的第四項提到「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試問:「農業區哪來的發展權?」
發展權:土地因區域規劃獲得的建設或開發權利,需兼顧公共設施與私人利益。
農業區何來「發展權」?那叫「既有權益」。
甚麼是發展權?發展權本身是整體思維,像都市土地中建築用地搭配公共設施,互相提供需求、給予供給,所以同時具備發展的權利、卻也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的「義務」。發展權本應屬於都市土地,需兼顧公共設施與私人利益。但農業區的農地,不具開發條件,僅承載既有權益。將農地既有權益視為「發展權」,不僅混淆概念,亦可能引發不合理補償──難道要把土地變更後的獲益當作發展權,然後忽略過往土地編更需要付出的成本,與外部性內部化的權利義務關係嗎?況且在國土計畫中,地方縣市政府是可以視狀況進行通盤檢討,提報變更審議的!
計畫出現後,除非該地一片空白,否則必然有「既有建物」的存在,這些建物如何處置?很簡單,既有建物也有權利!這不是發展權,而是類似「生存權」的延伸──所以才會有所謂「農建地、既有建物、既存違建」這些名詞的出現。也之所以國土法上路後,要讓過往合法的不影響使用權益、非法且不具重大外部性的政府盡力輔導。所以可以理解,農地上的農建地(建蔽率60% /容積率180%);法令失效乃至無法可管的既有建物(如萬里礦工寮);都市裡過去合法、現在違法的既存違建,都是類似於保障「生存權」的衍伸產物,也就是大家常說的「保障既有權益」。至於國土法上路後可以讓農地直接從事產銷設施使用,則是為了搭配農業使用的「權益」,與維護農業生產的「義務」。總結,這不是發展權!
要特別補償,那就要有「特別犧牲」才會造成前提!
特別犧牲:指個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例如土地徵收。
但如果把「保障既有權益」視為農地發展權,進而討要補償。不就是要把上面出現的、不應屬於農業的所有無關建築全部移走,達到農業區的「準公共化」嗎?「補償不是補貼的概念」補償是因為公權力與私有權益發生關係,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人民可以就其損失向國家請求「補償」。那,犧牲在哪?
按照這套劇本,不就是農業縣縣長帶頭倡議修法,基於國家糧食安全、基於維護農地,請農地上與種作無關的一切權益通通拔除──農地上的合法/不合法工廠、農建地、農舍、寺廟、墳墓等等等等……一切與農用無關的「既有權益」都要被消失?這時候才有可能扯到「特別犧牲」、才有國家需要出面「特別補償」。然而,這樣的補償機制是否合理?財政是否可以負擔?是縣長心之所求嗎?如果是,也等同所求農地成為「永久不發展區」嗎?這才是真的給土地判死刑!
領取補償是基於「特別犧牲」,何來特別犧牲?承上述,為維護農地而讓農地達到某種程度的充公「人掠、厝拆,雞仔、鳥仔踏死甲無半隻!」,成為「永久不發展區」永世不得翻身,導致都市永遠是都市、農地永遠是農地。如果這是修法者的初衷,就會變相地一次性,將農民與農地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完全買斷了。
農地沒有發展權,所以轉移是為了甚麼!土地炒作嗎?
土地的開發潛力隨市場需求、區位條件與產業結構而變化。國土計畫也有給予縣市通盤檢討變更使用的權利,這些都是縣市首長可以有作為的地方「事權」。一旦農地被定義為「準公共財」,而被「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抄掉所有既有權益了,既有權益才有需要「被移轉」的課題。
然而,這次修正草案提出的發展權移轉是一次性的還是永久性的?先說結論:「這是一次性的交換行為」,並且理當與補償無關!農地既有權益移轉是交換行為,是為了取得更多「永久不發展區」作為「準公共設施用地」。大面積的實施不僅讓土地就此綁死、也戕害未來的土地使用彈性、更自我葬送地方的治理事權。換下來的容積去哪裡?不就再次成為土地失序成長、投資客炒作的標的嗎?農地變得搶手、成為投資標的、成為一次性交換的短期套利工具,進一步削弱農地農業用途的價值與永續性、造成土地市場的混亂,真的是農業大縣要的未來嗎?
「錯誤的政策詮釋在錯誤的地方推動」,哪有在日料店點三杯雞的道理!
農業部正在推動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以及包括照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農地對地給付」、穩定國內糧食安全生產「確保糧食安全給付」、引導農業與生態永續共存「生態環境給付」,並輔以相關政策措施。如果雲林縣長認為中央政府不夠積極,那就更應該針對農業補貼、生態給付等法源去做探討!國土法也有政策路徑可以依循,甚至可以回到地方事權積極處理,為何非要在國土法即將上路之時硬生生強開戰場?「以農為名,逐地為實」這種不合理的「保障」實際上限制了農民土地的靈活使用,反而讓其權利被壓縮,甚至成為資本操作的工具。
筆者父執輩也是雲林農家子弟,完全能理解並同意使用者付費──都市地區享受農業縣市給予生存必須之同時,應該給予農業縣市回饋使其永續發展。但怎麼會用修法強逼農業權移轉的概念呢?根本就是開錯戰場、搞錯概念!與其強推修法,不如正視農業政策與國土規劃的整合、避免因修法造成土地市場的混亂。而不是創造新名詞混淆視聽,應盡速停止此行為,把戰場開回正確的地方!此修法若通過,不僅損害農地永續性,還將使地方治理事權進一步削弱,應立即暫緩。
※作者為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研究所生、部落客(老楊)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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